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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借官方采买之名渔利百姓

2024-05-11 09:18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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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箴言】

  境当孔道,酬酢殷繁,器用食物,闻有官价之名。或取自铺户,或供自保役,非摊派即垫赔,原非善政。然陋习相仍,概予裁革,转恐事多棘手,此宜量为节制。可已则已,万勿任见小幕客,渔利家人,借端市索,致民力不堪,激而上控。

  ——清•汪辉祖 《学治臆说》

  【深意浅说】

  这里所说官价,不是官位的价格,而是官方向农民和商户采买物资时,使用的官方价格标准,是与市价相对的一种价格体系。

  古代官府衙门办公需要大量物资,衙门官员及其家属仆从的日常生活用品,用量也十分巨大。官价特点,一是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二是赊欠拖欠,最终难以兑现。这是利用强权巧取豪夺的典型做法。

  以官价向商户强行购物,至少宋朝已经深为民害了。《宋史》记载:嘉熙三年,即公元1239年,有大臣上奏说,官府以官价向商户购物,价格不到市场的十分之二三,而且长期拖欠,基本上等同于白拿。有些官府甚至连蔬菜鱼肉,日用所需琐屑之物,都以官价强取之。这种情况导致商旅不行,衣食路绝。上奏者希望皇帝降旨,凡诸路州县官司买物,采用市场价格,不许辄用官价,违者以赃定罪。皇帝同意了这个请求。

  但是官府以官价强买,一直到清末都没有禁绝。

  本来,清朝的《处分则例》规定得清清楚楚:大小衙门公私需用货物,务照市价公平交易,即有差办,必须秉公提取,无许借端需索。所有官价名目,永行禁止。如有放纵衙役向牙行私取者,照纵役婪赃例,革职。系失于觉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分别议处。若自行科派敛取行户货物者,革职提问。

  雍正年间大臣田文镜和李卫撰写的《州县事宜》,由皇帝批准颁发全国,作为州县官的为官指南。其中说,州县衙门所有日用食物布帛等项,往往不按市场价格购买,有些不到半价,有些干脆勒派取用,并不发给一钱。《州县事宜》要求官员到任之初,即为痛行革除,一概禁免,切不可因循瞻顾。

  嘉庆八年(公元1803年),御史贾允升上疏说,各衙门需用等物,取自行户,有自来无价者,有酌予半价者。每见僻乡穷黎,收拾柴炭鸡鸭等物,肩挑入市,以谋升斗。一遇官差,则徒手而归。查定例外省大小官员,除日用零星食物外,需用布匹绸缎一切货物,俱不得于管辖地方赊买,何况以官价累民如此之甚。请求皇帝严谕督抚,务饬所属出示厉禁,将前弊杜绝。永不许有官价之名,违者严参治罪。

  光绪时期,御史鲁琪光上奏说,各省文武衙门,使用官价购物,假手胥役,又复侵蚀克扣。光绪皇帝批复,各衙门购买物件应照市价给值,办公需用均应按物付价。皇帝要求各直省督抚通饬所属,革除陋习。嗣后如有仍蹈前辙者,随时惩办,以恤商民。

  来自上面的要求或者指令不可谓不严厉,但雷声大雨点小,基层官府却没有严格实行。乾隆、嘉庆时期担任过县令的汪辉祖在写给初入仕途官员的教科书《学治臆说》中说,虽然官价原非善政,但相沿已久,如果“概予裁革,转恐事多棘手”,因此只能“量为节制,可已则已”。光绪年间当过知县的方大湜在官箴书《平平言》中也说:“到任之初,须合进项出项,通盘计算,如入不敷出,即将官价一项姑仍旧贯,特不可漫无限制,纵容家丁人等任意取索耳。”

  当时上面严厉的政策,在基层执行时却被搞变通、打折扣,如何能真正惠及百姓?

  (梁发芾)

  【人间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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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前胡

  分布:陇东、天水、陇南、甘南、临夏

  简介:前胡,多年生草本。花期8-9月,果期10-11月。根为常用中药,能解热、祛痰,治疗感冒咳嗽、支气管炎、疖肿等。

  (植物资料由西北师范大学白增福、陈学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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