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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官寡过录》:法律无情亦有情

2024-05-29 09:31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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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箴言】

  子孙出仕者,凡遇民间词讼,所犯自有虚实,务从理断而哀矜勿喜,庶不愧为良吏。

  ——明•孔尚贤 《孔氏祖训箴规》

  【深意浅说】

  哀矜勿喜,是指对遭受灾祸的人要怜悯,不要幸灾乐祸。这个词语尤其多见于古代对于司法断案的建议,要求断案者在查清犯罪事实真相,给予犯罪者刑事处罚的时候,要生怜悯之心,不要有什么欢喜之心。

  为什么有这种说法呢?因为法官审理案子,就是查明真相,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如果真相很难查明,当审案者通过艰苦努力、缜密思维和推理、审讯技巧等,终于查清真相,那么,很多人都会有一种柳暗花明、豁然开朗的惊喜,从而生发出强烈的成就感。付出得到了回报,惊喜也是人之常情,但是,案情的查清必定有人因此要承受处罚,所以这时也不应该感到欣喜。

  即使不是复杂的刑事犯罪,一般的民事词讼,当原告所控告的并不完全与事实相符,在作出正确判决时,也不要对原告因控告不实需承担后果而幸灾乐祸。

  但是现实中审理案件的法官,与这一法律思想相对照,差别还是非常明显的。

  比如清朝平阳司理毛锦来写的一封驳回上诉的判决书《咬死子命判》,读来真的是让人非常不舒服。判决书不长,全文如下:

  “看得杨氏悍泼无知之村妪也,有子杜纪娃,偶过市中为疯狗所逐,欲避入刘三店中。奔不及入,竟为狗啮。刘三及市人段之章等,共椎杀其狗,然不知狗之所自来也。纪娃归家两月毒发而死。杨氏遂诬刘三为狗主,以为纵之杀人,讼之于县。县审逐之理也,乃杨氏贫而无赖,冀得烧埋,择肥而食,又牵段之章入词,复行控宪。夫狗啮杀人,于狗主无与也。矧(况且)非狗主者乎?且疯使之然,即于狗并无与也,矧曰杀狗者乎?杀啮子之狗者,不知德之,而反告之,是非能爱其子也,无乃为疯狗复雠乎?可笑孰甚。蠢妪无知,逐出不究。”

  一个杨姓女子的儿子杜纪娃被疯狗咬伤两月后死亡。由于杜纪娃被疯狗追逐后躲到刘三店中,因此杨氏将刘三列为被告,要求为儿子的死负责。今天看来,如果疯狗不是刘三的狗,刘三当然不必负责,法官驳回杨氏诉求并无不妥。但是,杨氏的孩子死了,即使诉求请求不当,也是一件悲哀的事情,而审理案子的毛锦来在判决书中却对杨氏谩骂、侮辱和污蔑,说:“悍泼无知之村妪”“贫而无赖”“可笑孰甚”“蠢妪无知”。推测杨氏告状动机是“冀得烧埋,择肥而食”。更冷嘲热讽杨氏是“非能爱其子也”“乃为疯狗复仇”。这篇判词写得相当刻薄而冷血,充满着自鸣得意的智力优越感,无疑在失去儿子的母亲的伤口上撒盐。

  毛锦来的判决书中也充斥着荒谬的观念。他认为“狗啮杀人,于狗主无与”,即疯狗咬死人与疯狗主人无关。更发挥说,“疯使之然,即于狗并无与也”,即狗发疯咬死人,是疯狂导致的,与狗本身也是无关的。用这些歪理驳斥杨氏的诉求,就完全是胡搅蛮缠的诡辩了。

  司法判决具有强制性、严肃性,不能带有感情色彩,但这种无情是为了确保立法执法的公平正义,并不代表法律是违背人性的。毛锦来作为执法者,驳回一位失去儿子的不幸母亲的诉状,完全可以写得人性些、合理些。客观地讲清楚刘三不是狗主人,不能为悲剧负责,不就行了吗?一定要写成这个洋洋得意冷血刻薄的样子?

  这篇判决书被著名官箴书《居官寡过录》当作审判书的范文收录,让我们得以一窥古代断案之一斑。老百姓遇到这样的司法官员,真是太不幸了。孔尚贤所要求的“务从理断而哀矜勿喜”,实在是很高的标准。

  (梁发芾)

  【人间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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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象鼻藤

  分布:陇南

  简介:象鼻藤,灌木。葱翠秀雅,可作盆景观赏。花期4-5月。叶可入药,具有消炎、解毒的作用,用于治疗疔疮、痈疽、毒蛇咬伤、蜂窝组织炎。

  (植物资料由西北师范大学白增福、陈学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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