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件中不能滥用刑罚
【每日箴言】
刑者不获已而用。人之体肤,即己之体肤也。何忍以惨酷加之乎?今为吏者好以喜怒用刑,甚者或以关节用刑。殊不思刑者国之典,所以代天纠罪,岂官吏逞忿行私者乎?《书》曰:“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盖刑者国之典宪,安容自己酷虐,残人肢体,损人肌肤,以为能吏?若纵吏推勘,法外绷吊,大棒拷讯,如此违犯,明有常刑。
——清•郑端《政学录》
【深意浅说】
刑,如同汉字构造所表示,与刀有关,是进行肉体惩罚的一些手段,古代就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自隋律起,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新五刑与老五刑相比,残酷性有所降低。
古代用刑,主要出现在三种场合。一种是官员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对所管辖的吏书衙役或者百姓进行的体罚。一种是审理案件,为了震慑原告、被告、证人和讼师,或为了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还有一种,就是对于定罪犯人的刑罚。第三种是相对规范的用刑,有法律规定。一些官员尤其基层官员常用的是前两种,他们对于用刑有自由裁量权,上文郑端特别告诫不用残酷用刑的,也是指前两种情况。
州县官员对于自己管理下的胥吏衙役以及百姓,有动辄打板子体罚的权力。
明朝蒋廷璧在《璞山蒋公政训》中说:“居官不可太仁慈,太慈即招疲软之名。必须当要十下五下打人,事方易完,人心知警。打人只是十下二十下,重打足矣,不可多打。亦要平平做去,不可作声色。须要持重,慢慢打去。”他又指出几种需要打的情况:“吏胥人等,不奉呼唤自来堂上禀事者,打;不奉分付自写批票者,打;有事呼唤迟缓不来,及吏不在房,书办出外游荡者,打;皂隶在傍,丢闲言冷语者,打;说谎虽小事,亦打。”“自上堂立走禀事插嘴者,打;饮酒面赤上堂者,打;及在前后拥观者,打。”看来八面威风的胥吏衙役,也是动辄挨打。
清朝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也写到,他到郯城县任知县时,还未正式上任就打了驿站的书吏,在城隍庙点名时打了好几个衙役,其中一个被打后几天就死了。不少知县在审案时将诉讼人活活打死。古代衙门的管理,似乎就是板子的管理。
一般打胥吏衙役或百姓,用的就是荆条、板子之类。如果审理案子,使用的刑具就复杂多样,酷刑更是五花八门。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告状百姓,虽然原则上可以不必动刑,但也是取决于审案者的心情和脾气。心情不好,不管原告、被告、证人还是讼师,都会挨打,主要是掌嘴、打板子、枷号。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则往往大刑伺候。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殊之处,即是极为重视被告人口供的“口供主义”,罪从供定,无被告人供认,一般不能定罪。嫌疑人不愿意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本来就是被冤枉的,没有犯罪事实交代,这种情况下,酷刑逼供就是最常见的手段。古人说,“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又说,“三木之下,但求速死”。任何口供,都会在酷刑折磨中得到。古代无数冤假错案就是这样制造出来的。
《笑林广记》说:“两造各有曲直,不得已而质诸公庭,官则摄齐升堂。见颜上座,无是非,无曲直,曰:‘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曰:‘痛打而已矣。’故民不曰审官司,而曰打官司,官司而名之打,真不成为官司也。”诉讼和审查不叫审官司,而叫打官司,说到了实质。(梁发芾)
【人间草木】
名称:兰州百合
分布:兰州、平凉、定西、临夏、张掖
简介:兰州百合,鳞茎个头大,纤维少,味极甜美,毫无苦味,色泽洁白如玉,是全国唯一食用甜百合。花期7-8月,果期9月。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甘味”特色农产品中的独一份,广受消费者青睐和市场高度认可。
(植物资料由西北师范大学白增福、陈学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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