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廉洁 | 两千年前的边塞吏卒擅离职守,会受到什么惩罚?
【简牍释文】
【读简有得】
此简1974年出土于居延甲渠候官遗址第68号探方中。木简11枚,顺序为出土后复原。内容是候长擅自离署导致隧长逃亡,令史对其进行举劾的劾状。该简的出土,为研究边塞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及吏卒的管理、纪律、士卒的逃亡情况有参考价值。
建武六年七月初五(公元30年8月22日),甲渠候官令史嘉写了一份劾状。断简残篇,我们已经很难完全复原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只能就残存简文尽可能还原事实,并稍加合理推断。
建武六年六月十八日(此日期的确定是据简文“月廿一日戊子”得以确定,建武六年六月戊子正好是廿一日),甲渠候官第廿三部的候长(据相关简文推测)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晚上偷偷溜回田舍。良的田舍在第八亭部(位于甲渠候官第四部辖区),直到二十四日良才返回治所值戍。良擅离工作岗位一共六日。又六月二十一日,甲渠候官第四部的守候长尚林也私去署,溜回第一亭部的田舍,直到二十三日才返回第四部上班。尚林擅离工作岗位一共三日。
良和尚林作为部的主要负责人,未向上级领导请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多日未归。此外,良和尚林二人管辖内的两位隧长郑孝和侯云也逃跑了。二人阑越塞天田,并且追捕不得。由于良、尚林二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两宿以上,没有履行定时巡查天田、候望烽火的职责,致使人马偷越边塞天田,有“失蘭”之过。甲渠候官对此进行检举,令史嘉以“不忧事边 ”罪举劾了良和尚林,按律将二人押送至居延县狱。
为保证劾状的法律效力,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人员都要具署其职务和职责,以备追责之需。从这份劾状状辞中令史嘉的自我介绍可知,令史嘉是居延中宿里人氏,年五十九岁,为甲渠候官的斗食令史,主要负责带领官吏警备盗贼、候望烽火戍务之事。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两千年前的边塞,未经准许而擅离工作岗位两天以上很可能就有牢狱之灾。尤其是那些领取俸禄的边塞官吏们私去署,会以“不忧事边”罪加以举劾,要知道在汉代“不忧事边”罪可是重罪。
那么,吏卒“私去署”干嘛去了?从汉简中的记载来看,主要是跑回田舍干农活了。在河西边塞,屯田和戍守相结合,各戍所从事劳作和候望的本地户籍的吏卒们也有田地耕作,他们在戍务之余也要返回坞壁田舍从事生产。除此以外,还有一些人擅离职守,偷偷跑到其他地方与朋友饮酒作乐;一些人跑出去帮人干活,赚取零花钱;还有实在饿得慌,偷跑回家去找吃的;以及跑去市场上买木材……由此可见,当时官吏“私去署”现象非常普遍,擅离职守的现象比较严重。(李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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