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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纠纷不能有“受害人有罪论”偏见

2024-08-28 09:01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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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箴言】

  照得自雄来者,皆称为营债所苦,至于妻女鬻质,言之发指。本道独以为罪在民不在兵。夫兵债之数日而利倍,再数日而再倍,又数日而三倍也。此其毒如乌喙长葛,然乌喙长葛足以死人,人知之而不敢服,故人之死于乌喙长葛者极少,其以乌喙长葛死者,则皆其明知而故服之者也。乌喙长葛何罪哉?不责服乌喙长葛之人,而咎天之生此物以毒人也,岂理也哉!今兵债虽狠,岂能执途之人而强之以借乎?既已借矣,而至期不还,又安能责此辈以冯驩焚券之事乎?为此示谕军民人等,凡有狼心荡子,再与营兵揭贷者,是明以妻子为奇货,是明明欲作亡八也,该府察出重责加示。

  ——清•胡衍虞《居官寡过录》

  【深意浅说】

  这是《居官寡过录》中收录的道台林环写给百姓的一段告示。其中一些关键词语需要解释一下。

  营债,是古代军营给百姓所放高利贷款。乌喙长葛,是一种剧毒植物。冯驩焚券,是一则古老的典故,《战国策•齐策四》记载冯谖为孟尝君收债,结果却将借条都烧掉了,是为孟尝君收买人心之举。揭贷,就是借贷。今日按揭贷款买房,是以房子作为抵押,上文所说营债,抵押的则是举债者的妻子儿女。

  这段告示的大意是,人们认为军营所放高利贷危害甚重,但这都是自找的。像乌喙长葛之类剧毒物质,你明明知道他有毒,还去吃它,难道不是自己有问题?乌喙长葛有什么罪?不去谴责吃乌喙长葛的人,却去谴责乌喙长葛,哪有这样的道理?军营所放高利贷虽然危害大,但没有强迫你借贷。你既然借了,又不按时归还,还希望兵营像冯谖那样把你的借条烧掉?因此,警告你们,凡向营兵借款者,分明是以老婆孩子为奇货,本府查出来一定要他戴上枷锁示众,予以重责。

  今天我们细看这个告示,会惊诧于古代官员逻辑的荒谬和治理的偏颇。古代官兵向百姓放高利贷,危害十分严重。作为道台一级的中高级官员,不设法为受害百姓维持公平,不想办法约束制止这种令人发指的高利贷盘剥,反而认为借贷的百姓有罪。

  以乌喙长葛作类比本身就是错误的。乌喙长葛作为一种天然毒物,没有人格意志和道德情怀,并不是有心作恶毒害人,因此,谴责它是没有意义的。但短期内以两倍三倍利息放贷,不能按期偿还就将债务人的妻子儿女当作抵押物带走,这种做法是有人格有意志的人做出来的,这是存心作恶,在道德上是可谴责的,在法律上是可惩处的。中国古代对于高利贷的法律,一直是要求利息不能超过本金,超过本金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既然营债已经严重危害百姓,引发纠纷,且违反法律,作为治理地方的官员,不应该按照法律公平裁判吗?但林环不去谴责和惩处作恶者、加害者,而是谴责、谩骂和惩处受害者。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受害者有罪论。受害者有罪论的体现是,遇到加害事件,不是谴责和惩处加害者,而是指责和惩处受害者。持此论者以“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理由反问:“他为什么没有侵害别人,偏偏侵害你?如果你坐得端行得正,他怎么会无缘无故侵害你?”上面这个告谕,把受害者有罪论发挥得淋漓尽致。

  林环这篇告示,被著名官箴书《居官寡过录》当作范例收入,足见古人有些治理思想是十分糊涂可笑的,必须予以批判破除。

  (梁发芾)

  【人间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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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北黄精 

  分布:兰州、天水、陇南、定西、甘南

  简介:湖北黄精,多年生草本。花期6-7月,果期8-10月。干燥根茎入药,具有补气养阴、健脾、润肺、益肾的功效。

  (植物资料由西北师范大学白增福、陈学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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