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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必须杜绝法外加征

2024-09-18 10:44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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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箴言】

  杜私派:小民应办正额,尚且难应,未知私派从何起也?……昔人云:“于不得已中,求一分担当,即人民利益处也。”至于任意苛敛,种种诛求,乘机自利,不啻为盗取人,定然自有后祸。是不可不戒。

  ——清·于成龙 《示亲民官自省六戒》

  【深意浅说】 

  被康熙赞誉为“天下第一廉吏”的于成龙,给地方官员定下六条戒律,杜私派是其中之一。私派,就是官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额,向百姓征收物资、货币,或者强迫百姓服役。

  税收法定是今天人们都知道的原则,古代没有这个原则,但是,国家向百姓征收赋税,理论上也不是完全随心所欲的。总的来说,也有法定税种和数额。比如清朝顺治十四年就制定出一套赋税规则,取名《赋役全书》,颁布全国。百姓按照《赋役全书》规定和记载的数额负担的赋役,是国家正供,是法定的、合法的。而在《赋役全书》规定之外征收的,就是加征,就是私派,就是非法的。

  在《赋役全书》颁发后仅仅4年,顺治十八年四月,四川道御史夏人佺就揭露地方官“加派”严重,他在奏报中说:“现今田赋正额,每亩多不过二三钱,少只几分,但地方官摊派科敛,较正额多且十余倍,少或数倍。”比法定数额多征收数倍甚至十几倍,这额外征税的情况显然十分严重。

  康熙皇帝登基后,对于各地不按《赋役全书》规定私自加征十分痛恨,多次大力整治。

  康熙四年三月,皇帝指出:最近听说,地方官“贪婪者多”,征收钱粮,加添火耗,或“指公费科派”,或“向行户强取,借端肥己,献媚上官;下至户书里长等役,恣行妄派,小民困苦,无所伸告。”皇帝指示科道官“不时察访纠参”,但效果不大。康熙六年六月,内弘文院侍读熊赐履说,“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民不苦于正额之有定,而苦于杂派之无穷”。

  康熙皇帝亲政后,召见户部官员,指出:“向因地方官员,滥征私派,苦累小民,屡经严饬,而积习未改……致小民脂膏竭尽,困苦已极”,对那些置法不顾的官员,必绳之以法。康熙二十四年九月,山西巡抚穆尔赛在他管辖的文水等县多加“火耗”,窃为己有,女儿出嫁时,还向其属官索取礼物。事发后解至京师严审,事实俱在,圣祖判处他死刑,待秋处决。

  鉴于以往的教训,清廷对选拔官员制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康熙二十四年十月,吏部提出:督抚等荐举保举府州县官,须保证两条,其中一条,是在册内填上一项是被保举人“无加派火耗”的字样。如保举不实,对保举者予以处分。

  康熙为减少私派进行了长期斗争,得到一定改善,但无法根绝。私派加征的典型,就是康熙指出的火耗和其他耗羡。百姓交纳的都是细碎银子,要熔铸成标准银锭上交藩库,而官府认为熔铸会有损耗,百姓交纳粮食,官府也认为老鼠,麻雀会偷食,在仓库里会霉变,运输中会遗漏,于是就加征耗羡。耗羡是法定定额的百分之二十、三十甚至五十。

  康熙去世雍正登基后,康熙十分痛恨的火耗等,最后被合法化,其改革叫做“火耗归公”。由原来的县级衙门征收,统一收归省级的布政使管理。失去自主支配财源的州县官,又发明出了无穷无尽的私派加征办法。

  总之,清朝政府自始至终没有找到一条约束地方政府和官员向百姓额外强行加征赋税、强征强取的办法。

  (梁发芾)

  【人间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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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玉龙蕨

  分布:甘南、临夏

  简介:玉龙蕨,多年生植物。是稀有的蕨类植物,对研究亚洲高山或喜马拉雅山脉蕨类植物系统演化及东亚植物区系具有重要价值。

  (植物资料由西北师范大学白增福、陈学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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