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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 | 收受团购房指标后转卖获利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2025-02-14 10:5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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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邀嘉宾

  邵丽娜 郑州市纪委监委第十八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孙 沛 郑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张俊珍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

  方 勇 巩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何洪涛收受团购房指标后转卖获利,其具体受贿数额如何认定?何洪涛要求商人范某借款100万元给其特定关系人王某某,借款到期后何洪涛和王某某未还款,何洪涛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如构成受贿犯罪,犯罪既遂时间应如何界定?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何洪涛,男,1975年8月生,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土地规划局副局长,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东新区分局局长,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郑东分局局长等职。

  受贿罪。2015年至2023年,何洪涛在担任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东新区分局局长、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东分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93.6188万元。

  其中,2016年上半年,何洪涛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某项目的土地竞标以及建设推进提供帮助。甲公司为感谢何洪涛对公司项目建设提供的帮助并谋求以后项目开发得到其支持,送给何洪涛一个该项目的团购房指标。2018年6月,何洪涛安排其妹妹何某以168万元的价格将该团购房指标通过市场转售。经评估,何洪涛收受该团购房指标时,这套房的团购价为222.1907万元,低于市场价167.8793万元。

  2017年8月,乙公司在郑东新区开发某房地产项目,何洪涛先后两次与该项目负责人赵某联系,索要团购房指标。赵某为维持好与何洪涛的关系并感谢其在该项目土地证办理等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何洪涛该项目2个团购房指标。何洪涛安排其妹妹何某通过中介人员予以转卖,共计非法获利50万元。经评估,何洪涛收受该团购房指标时,这两套房的团购总价为536.275万元,共低于市场价80.395万元。

  2019年上半年,何洪涛利用职务便利,在郑东新区某项目协调土地手续及超容积率处罚过程中,为丙公司提供帮助。同年5月,何洪涛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某联系,索要一套团购房指标后,安排其亲戚张某某对外转卖获利64.08万元。经评估,何洪涛收受该团购房指标时,团购价低于市场价67.2364万元。

  此外,何洪涛还存在其他索要、转卖团购房指标行为,这些团购房的团购价低于市场价共计106.3481万元。

  2015年至2023年,何洪涛利用职务便利,为丁公司在承接郑东新区土地评估、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等相关业务以及项目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75万元。2017年左右,何洪涛的特定关系人王某某向何洪涛提出借款用于经营珠宝店。随后,何洪涛多次向范某提出让其借款给王某某100万元。2017年6月,范某妻子李某与王某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王某某借用李某100万元,借期3年,在借期内,王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10万元。2020年6月借款到期后,范某向何洪涛提出王某某未归还借款,何洪涛多次敷衍了事。此后,为维持与何洪涛的关系,范某再未提起借款一事,默认将该100万元送给何洪涛。直至案发,这笔钱款也未归还。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10月10日,郑州市纪委监委对何洪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年11月1日,经河南省监委批准,郑州市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31日,郑州市监委将何洪涛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4年3月22日,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何洪涛涉嫌受贿罪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4年4月25日,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研究,决定给予何洪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一审判决】2024年8月2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何洪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在何洪涛涉嫌受贿犯罪问题中,大多为非法收受他人团购房指标后转卖获利,在相关事实中,其受贿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邵丽娜:何洪涛时任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郑东新区分局局长,对郑州市郑东新区乃至郑州其他辖区的房地产项目在项目推进、土地供给、土地证办理、工程建设等方面具有直接的管理职能。何洪涛在与相关房地产开发商的交往过程中,逐渐产生了利用职权倒卖团购房指标牟利的想法。经查,何洪涛共计收受或者向相关开发商索要了7套团购房指标并对外转卖,涉嫌受贿421万余元,占其全部受贿693万余元的60%以上。在该案中,何洪涛没有直接收受他人的房产,而是收受团购房指标予以转卖,或者找到买家后向相关开发商索要指标,在涉案房产交易过程中何洪涛及其关联人员全程隐于幕后,妄图以所谓的市场交易行为来掩盖其受贿本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典型性。

  孙沛:所谓团购房,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在销售房产时,以企业内部决策的方式事先设定的针对特定人群给予的特价房源,由此产生的团购房指标本质上属于具有财产性利益的虚拟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审批、证件办理上提供帮助,收受团购房指标转卖后非法获利,符合刑法中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我们对认定其涉嫌受贿没有异议。

  但何洪涛收受团购房指标后又予以转卖获利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在案件办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何洪涛实际转售涉案房产团购房指标所得,即以其实际获利数额认定受贿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何洪涛非法收受团购房指标时涉案房产的市场价格,扣除其收受团购房指标时的涉案房产团购价格认定受贿数额。经研究讨论,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团购价是不面向社会公众且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何洪涛所享受的优惠价格与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谋利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其享受的优惠价格是其权力的对价。同时,由于团购房指标对外出售时存在时间延迟、人为干扰等不确定因素,以转卖后的实际获利金额作为受贿数额不够客观、准确。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的规定,何洪涛的受贿数额以收受团购房指标时应当支付的正常市场价格扣除收受时的团购价格,即以其收受指标时的市场价与团购价的差额来计算受贿数额更加准确、合理。

  张俊珍:团购房指标具备实际经济价值,且在市场交易中可以实现其实际价值。收受团购房指标后转卖行为的受贿数额认定,首先要准确认定受贿行为何时完成。何洪涛收受团购房指标,实现对该指标的控制并具有支配权,即犯罪既遂,至于是其本人居住或者转卖,都不影响受贿犯罪完成。其次,要搞清楚将团购房指标转卖从中获取了什么利益。团购价是不面向社会公众的,对具有特定范围或者条件如某单位内部职工的“内部价”“优惠价”,其他人是享受不到该优惠的,若购买该房产,则应以市场价购买。本案中,何洪涛利用职权为相关企业谋利后,收受或者主动索要团购房指标,涉案房产的市场价与团购价的差价即为何洪涛的受贿数额,其转卖获取的价款系对受贿财物处分后的违法所得,不应以此认定受贿数额。因此,我们采纳相关鉴定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的意见,以何洪涛收受团购房指标时涉案房产的市场价格与团购价格的差价,最终计算出受贿数额共计421.8588万元。

  何洪涛要求商人范某借款100万元给其特定关系人王某某,借款到期后何洪涛和王某某拒绝还款,何洪涛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

  孙沛:本案中,商人范某与何洪涛的特定关系人王某某并不认识,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范某借给王某某100万元,实际是基于何洪涛的职权职务影响。具体而言,范某借款给王某某,一方面是因为范某的公司在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东新区分局有大量的评估业务,范某为了感谢何洪涛在资金拨付等方面为其提供的帮助;另一方面范某是想继续获得何洪涛的帮助,为其企业发展经营提供更多便利。如果王某某能够按照与范某妻子《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按期归还该100万元,何洪涛的行为可能构成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的违纪行为,不一定构成受贿犯罪。但是,该笔借款于2020年6月到期后,范某催促王某某归还借款未果,便向何洪涛多次提及王某某不归还借款的情况,何洪涛均不明确表态,多次以范某当大老板不要计较小钱的理由搪塞过去。范某看到何洪涛多次搪塞、态度敷衍,没有归还借款的意思,又不敢因为此事得罪何洪涛,就未再提及该借款事项,也未再向王某某催要该100万元。直至案发,何洪涛和王某某也没有主动归还。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故何洪涛要求商人范某借给其特定关系人王某某1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不还的行为实际已构成以“借”为名掩饰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

  方勇:何洪涛的借款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受贿,应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出借款项是否为范某的自主行为。案件审理中何洪涛辩护人辩称,范某妻子李某与王某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向王某某经营的珠宝店投资100万元系自主行为,王某某未还款是由于经营困难,指控何洪涛受贿100万元不能成立。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范某将100万元出借给王某某并非自愿,而是明显受到了何洪涛职权和地位的影响。何洪涛以及范某、李某证言均证实,起初范某并不同意借钱给王某某,后何洪涛多次催促,范某碍于何洪涛的职务和面子才同意借钱,借钱给王某某并不是范某的自主行为,虽然范某有些不情愿,但还想讨好何洪涛继续承接相关业务。且何洪涛在供述中讲,范某在其关照下赚了不少钱,这100万元就当是范某送给他的了,因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二是贿赂合意及还款情况。范某将100万元借给王某某到期后,无论是王某某还是何洪涛均无还款的意思表示,且认为该100万元系范某送给何洪涛的。客观情况也表明,在范某催要借款的情况下,何洪涛及王某某均未归还。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范某向王某某出借的100万元,系受到何洪涛职权和地位的影响,在对方无还款意愿的情况下,默认了该钱款送给何洪涛的事实。该事实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何洪涛收受范某100万元的犯罪既遂时间应如何界定?

  邵丽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该100万元存在一个由违纪到受贿犯罪的转化过程。先是范某在何洪涛的多次催促下,违背意愿将100万元借给了王某某。我们认为此时的100万元仍为借款,客观表现为范某妻子李某与王某某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了借款数额、期限、利息支付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王某某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利息10万元。在王某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后,范某向王某某多次催要过借款,并明确告知了何洪涛王某某未归还借款的情况,其目的仍是想通过何洪涛将借款要回。因此,我们认为直至此时范某与何洪涛还不存在行贿、受贿的故意,何洪涛的行为尚属于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的违纪范畴。但是,在范某多次催要的情况下,王某某及何洪涛均未归还该借款,且何洪涛态度敷衍,并表示范某作为大老板不要计较这些小钱,变相拒绝了范某。此时,范某迫于何洪涛的职权地位影响以及想与何洪涛搞好关系以获取更多的支持,便默认将上述100万元送给了何洪涛。我们认为,该100万元受贿行为在何洪涛拒绝还款、范某不再向王某某及何洪涛索要上述借款之时既遂。

  张俊珍:本案中,范某借给王某某钱款是基于何洪涛的要求,借款到期后,何洪涛和王某某拒绝还款,范某默认将该100万元送给何洪涛时,双方达成了行受贿合意,同时构成受贿既遂。具体来说,范某妻子李某与王某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王某某借用李某100万元,借期3年。最初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等,此时不易判断或认定何洪涛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范某为维持好与何洪涛关系,在多次催促无果后,放弃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并默认将100万元送给何洪涛。此时,何洪涛和王某某一起非法占有了该借款,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该受贿行为完成。

  方勇:对于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其完成时间的界定涉及多个方面的考量,主要包括借款关系的存在与否、借款后的归还行为、借款用途以及双方的关系等。本案中,范某将100万元借给王某某虽非自愿,但根据证据显示,范某起初对该100万元还抱有返还的期待,并未作出行贿何洪涛100万元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以100万元的支付时间作为受贿犯罪的完成时间。后来范某在向王某某及何洪涛提出还款要求时,根据王某某、何洪涛的态度,范某主观上发生了转变,默认将该钱款送给何洪涛,此时何洪涛受贿犯罪既遂。(记者 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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