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房产未转让登记是否构成受贿既遂
在部分受贿案件中,为掩盖不法犯罪行为,有的受贿人与行贿人达成合意,收受行贿人所送房产但不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手续,后对房产实际使用,对此情形能否认定受贿既遂,实践中容易存在不同认识。有这样一起案例:甲担任某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期间,为乙的地产项目在土地审批中提供帮助。作为感谢,乙为甲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甲拿到房屋钥匙后,根据自己的喜好,委托中介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准备对外出租。截至案发,房屋尚未装修完毕,甲也未入住,经查,该房屋一直登记在乙的名下,没有为甲办理过户登记。
笔者认为,本案中,虽然甲乙之间没有办理产权转让登记,甲也没有实际入住或者对外出租房屋,但是不影响对甲实际控制房屋这一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甲构成受贿罪,且系既遂,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甲乙之间自始未形成正常的房屋买卖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以不动产转让登记作为是否收受房屋的判断标准。在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登记既可以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可以是对抗要件,具体取决于物权的类型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对于不动产,登记是其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物权变动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对于这些特殊动产,虽然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物权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登记在这些情况下具有对抗效力。在本案中,能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规定,甲虽然收受房产但未办理登记、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故作出甲未收受乙所送房产的判断?这显然是不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甲实现对乙购买房屋的实际控制不是以平等交易关系为前提,真正促成甲乙双方达成“交易合意”的是“甲利用作为分管城建工作副县长的职权为乙提供了帮助”,甲乙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的行为,也不是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刑法等关于受贿罪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且具有违法性。因此,不能以不动产未转让登记而否定甲搞权钱交易、收受房屋的客观事实。
二是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而非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对经济活动正常的管理秩序。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实践中,虽然行受贿行为在客观上也会对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房产交易秩序等造成破坏,但是上述经济秩序并非其直接侵犯的对象,也不是受贿罪侵犯的犯罪客体。受贿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亦即职务行为与财物之间的不可交换性。因此,民事法律中不动产未转让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阻却刑事法律中受贿罪成立的事由。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因此,不动产是否转让登记并非受贿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甲乙之间虽未办理不动产权转让登记手续,但甲在事实上已对该房屋行使了占有权、使用权。甲乙之间未转让登记的行为,既不会改变已经存在的权钱交易事实,也不会对法益被侵犯的客观状态有所影响。
三是判断受贿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受贿人对所收财物是否具有控制力。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行贿人准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从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看,受贿罪还未进入既遂的终局形态。只有受贿人将财物纳入实际掌控,受贿行为才最终完成。判断受贿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受贿人对所收财物在事实上是否具有控制力。从方式上看,受贿人对财物具有控制力既包括其本人直接控制房屋的情形,也包括其通过他人代持控制房屋的情形;从内容上看,既包括实际享有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全部四项权益的情形,也包括享有四项权益中的一项、二项或者三项的情形。比如:有的受贿人已在房屋中居住,有的受贿人将房屋对外出租获取收益,还有的受贿人虽然没有入住或者将房屋对外出租,但却排除了第三人对房屋的有效支配。因此,只有立足实质性标准,方可对受贿人是否对所收财物具有控制力作出准确判断。
本案中,甲已经利用职权为乙的地产项目在土地审批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并收受其房屋,受贿罪已经成立。因此,甲是否构成受贿既遂就要对甲的受财行为是否完成以及甲是否明知该次受财行为和其利用职权帮助乙的行为存在对应关系作出判断。第一,甲虽然没有在乙给予的房屋中居住,但是按照自己的喜好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第二,甲已计划将房屋装修并对外出租获取收益,这不仅反映了甲对受财行为已完成的明确认识,也反映了该房屋早已处于甲稳定控制的事实状态。因此,甲收受房产虽然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但是仍构成受贿罪既遂。(作者:李璟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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