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修订的多部法规10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我省新修订的多部法规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甘肃网8月4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张烁)近日,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新修订通过的《甘肃省旅游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方便的旅游服务
《甘肃省旅游条例》明确,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涉及餐饮经营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未经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被评定等级的景区(点)、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经检查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
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最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明确,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或者未即时清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和监管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保护各类资源尊重群众意愿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提出,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护各类资源,尊重群众意愿,传承历史风貌和体现本地特色。新区开发,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旧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推动停车场、环卫设施、绿地及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优先治理对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威胁主要风沙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规定,对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威胁的主要风沙口、沙化扩展活跃区、风沙源区、沙尘路径区等重点区域,应当优先治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捐资、投劳、合作等各种形式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凡用于防沙治沙工程建设的政府无偿投入、财政有偿资金、贷款、国际间援助、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及各行业投入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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