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原标题:《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中国甘肃网1月16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赵万山)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指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后,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网站或者省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第一次新闻发布会,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内容。
《预案》指出,建设安全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预案》明确,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等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判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省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预案》明确,依据建设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安全预警由低到高(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橙色预警公告由省政府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公告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案》指出,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接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案》指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后,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网站或者省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第一次新闻发布会,随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适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内容。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情况适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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