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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

2024-03-29 15:21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甘肃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

  58个矿种按出让收益率征收,21个矿种按出让金额征收

  近日,经甘肃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照中央40%、地方60%的比例分成。探矿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级30%、市(州)15%、县级15%的比例分成。采矿权出让收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出让的,按中央40%、省级30%、县级30%比例分成;市(州)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出让的,按中央40%、省级30%、市(州)15%、县级15%的比例分成。

  《办法》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之前的按出让金额一种征收方式,调整为按出让收益率和出让金额两种征收方式。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甘肃省涉及煤炭、金、镍、铅、锌等58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出让金额征收的,甘肃省涉及石英岩、大理岩、花岗岩等21个矿种,其中公开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市场竞拍价确定;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两者就高确定,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出让收益的10%,剩余部分按规定分期缴纳。征收方式调整后,矿山投产前仅缴纳成交价部分,矿产品开采销售后按出让收益率结合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方式逐年征收。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办法》强调,2023年5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的,矿业权人继续缴纳剩余部分。对过去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内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办法》规定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2006年9月30日以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予以补缴。(任宝霞 李林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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