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甘肃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13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开展2019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20年4月13日—5月30日
二、评估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评估需要的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19年工作总结;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报告表》(见附件);
3.2019年度财务报告、教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4.2019年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
5.《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评估基本安排
(一)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自查;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准备有关评估材料,于4月23日前将相关评估材料报省人社厅;
3.书面材料审核;
4.省人社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地评估;
5.公布评估结果。
(二)市(州)、县(区)所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各市州县区人社局对所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同步开展年度评估,各市州于6月10日前将评估结果及截止5月底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计情况报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重点包括2019年本市州(含县、区)职业培训工作情况;审批、换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评估工作情况等内容。
五、评估结果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评估结果根据书面材料审核和第三方机构实地评估情况综合评定出合格和不合格。其中,第三方机构重点对培训质量、办学条件、实训设施等方面实地评估;书面材料审核结合平时掌握情况,重点对规章制度建设、党建工作、安全管理、师资状况、财务状况和招生宣传等方面情况核实。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评估不合格机构:
1.出租、出借、转让《办学许可证》;
2.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外开展培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存在误导和欺骗行为,并产生不良后果;
4.制度不严格、管理不规范,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警告不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违反规定受到学员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引起社会不良反响经检查属实;
5.违反会计制度,财务、资产管理混乱,年度财务审计不合格,未按规定预留发展基金;
6.教师资格、实操场地不达标,教学质量低下或全年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报告表》所报数据、情况虚假。
(二)评估不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门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间停止招生。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未参加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继续从事培训活动。审批部门将对评估截止日期前未参加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按规定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依法注销。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县区要高度重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评估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评估,评估中不得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凡年度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各培训机构要明确责任,认真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全面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教师专业水平、服务意识、培训质量和学员的就业率进行自查,如实填写、按期报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报告。
联 系 人:雷争宁
联系电话:0931-8867854
电子邮箱:524763516@qq.com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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