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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管理如何合法合规

20-04-30 14:56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张文良

  文/鲁志峰   

  新冠病毒的肆虐不但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也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的工作收入也会减少。在这一关键时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充分沟通、相互理解,在合法合情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权益,共同构筑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面对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举国上下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打起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自国务院发布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以来,包括湖北省在内的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出了延迟复工或开学的通知,大批企业也纷纷响应国家号召,启动远程办公,减少聚集接触。

  与此同时,围绕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相关法律问题,也屡屡见诸媒体和网络,吸引着HR和劳动者的眼球。针对其中的重点话题,本文盘点了以下几个方面,希望对读者有所指导或启发。 

  问题1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上班如何支付加班费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通知》明确要求,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但是对于在延长的3天假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上班,应如何支付加班费,《通知》并未明确。

  这3天假期既不是法定休假日,也不是普通的休息日,其性质应当属于临时性的特殊假期,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类似这类假期之前也曾经出现过。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为此,根据国务院规定,在当年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日,全国放假1天。人社部明确规定,在当年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这一计算方式也应当沿用到今年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加班工资支付方式上。 

  问题2

  患新冠肺炎职工有哪些权利

  在全国的新冠肺炎患者中,包括一定数量的企业员工。那么,这些企业员工在治疗期、观察期、隔离期都享受哪些权利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工资报酬获得权。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这里的“工作报酬”,应当指全额工资,包括津贴、补贴待遇,即按职工正常出勤发放。

  医疗费特殊报销权。新冠肺炎被国家列为乙类传染病,这场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此,国家从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方面也给予职工特别照顾。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通知,对新冠肺炎患者以及疑似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在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对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权和期满顺延权。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新冠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保护超出了对患普通疾病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在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当然,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来说,如果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问题3

  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上班算不算加班

  鉴于疫情的严重性与紧迫性,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地相继出台规定,在2月3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延迟复工。对于延迟复工期内企业安排员工上班应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网上说法莫衷一是。

  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上班是否支付加班费,应当结合企业性质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定来确定。

  首先,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的工作日内安排员工上班的,不属于加班。例如,北京市明确规定,在2月9日24时前,该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其次,所在地方政府对延迟复工不做强制要求或者授权企业自行决定复工时间的,劳动者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日上班,企业也无需支付加班费。例如,四川省规定,除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外,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安全健康的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北京市则规定,除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在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四川省对企业是没有延迟复工要求的,而北京市也不禁止不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时间安排员工上班。因此,无论是四川还是北京,在这个期间的工作日安排员工上班,是不存在支付加班费一说的。

  最后,所在地政府对延迟复工有强制要求的,如果企业自行安排员工在延迟复工期上班,如何处理?企业在地方政府强制规定的延迟复工期自行安排上班,违反了行政规定,当地政府可以根据相应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但对于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应否支付加班费,对确因工作需要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正常到企业上班的职工,各企业都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覆盖全员。

  问题4

  延迟复工时间能否冲抵带薪年休假

  在延迟复工期内,劳动者休息的,用人单位能否用带薪年休假冲抵?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上述规定,带薪年休假的时间选择属于用人单位统筹的范围。换言之,在什么时间休年休假这一问题上,用人单位具备决定权,而职工的意愿只是考虑的范畴。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上班或者劳动者由于担心疫情传染而不愿到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使用年休假冲抵,但是要明确告知员工,不上班的这一时段属于年休假。 

  问题5

  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自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政府加强了对社会各类人员流动的管理,公民也自觉减少出行、社交活动。由此带来的影响就是,餐饮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酒店等行业客流量或业务量大幅度减少,个别企业甚至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那么,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呢?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即使因疫情导致了停工停产,仍然应当向职工支付一定的待遇。

  如果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规定标准”并不一定是指全部工资,通常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或称为“标准工资”。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应当发放基本工资。包括岗位津贴、交通津贴、通讯补助、午餐补助在内的津贴或补贴等特殊工资待遇,企业是可以停止发放的。但是,无论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或者是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工资,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对于超出的时间,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活费。

  比如,某餐饮公司如果暂停经营,在停工开始的第一个月内,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向职工支付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对上班的职工,可以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不上班的职工,可以发放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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