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造成的工亡 家属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案情简介:2019年1月王某经人介绍到一建筑工地从事土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标准200元/日。3月4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9月王某死亡被认定为工亡。11月,王某的家属在获得此次交通事故第三人的赔偿款后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赔偿金。
【争议焦点】已获得人身伤害赔偿后,是否可以再享受工亡赔偿。
【处理结果】支持王某家属的诉求,由用人单位支付王某家属工亡赔偿金。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和工伤(亡)赔偿是否可以双重赔偿或是可以竞合赔偿的问题,有些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发生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工伤职工或是工亡职工家属应当和一般的工伤(亡)享受同等的待遇,不能同人不同价,应当择其“价高者”;但又有些人认为: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和工伤(亡)是两个不同的赔偿概念,不能因一方承担了责任而不追偿另一方的责任,应当各自承担各自责任。笔者认为: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和工伤(亡)赔偿是基于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两者从立法目的、价值取向、适用条件、保护范围等方面都不同,交通事故赔偿是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工伤(亡)赔偿却是一种社会风险分担机制,是无过错责任赔偿,工亡赔偿不能因第三人的赔偿而减免或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 》“六、关于社会保险与赔偿方面3.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减轻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除医疗费用外,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兼得。也就是说工亡职工家属除医疗费外,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本案,申请人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其家属在获得第三人给予的赔偿后,要求获得工亡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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