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劳动关系工作开展情况调研
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健全,企业用工制度、薪酬制度、社保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包括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维权案件办理形势依然严峻。如何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信访维权难题,已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改革发展的成败,已成为包括人社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根据年度调研计划安排,结合工作实践,从加强基层调解工作的角度,对当前农民工信访维权工作的形势和特点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
一、当前全县劳动关系工作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崇信县人社局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要求,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出发点,紧密结合部门实际,抓住劳动保护、工资清欠、社会保险参保等劳动关系维权方面工作,综合施策,强化担当,主动出击,落实“农民工信访维权工作法”,全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全县农民工信访维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劳动关系工作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需要认真分析应对。从有关数据分析,从2012年到2019年,崇信县劳动监察仲裁案件涉案数量、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分别呈下降趋势。
二、开展劳动关系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劳动关系调解格局初步形成。严格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农民工信访维权方针,加快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在新安煤业公司等企业建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4个,在乡镇(园区)、街道办和教育、卫生等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37个。全县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穿插联动,初步形成了开放式、社会化、网络化的大调解格局。
(二)基层调解组织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和工作制度。一是推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按照上级规范化建设要求,组织人员深入乡镇、企业,督促各单位落实了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积极筹资为各基层调解组织配置调解徽、名称牌,并制订工作制度,统一上墙公布。二是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将基层调解工作纳入对乡镇人社工作考核及各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体系,统一规范了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和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加强督查指导,推进开展调解工作。三是建立调解工作月报告制度。要求各基层调解组织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将本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情况,统计上报县仲裁委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基层调解组织职能发挥成效明显。据统计,2012年,全县尚未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入调解仲裁程序的劳动人事争议有3件,案外调解结案的仅有3件。到2015年,全县初步形成大调解组织框架后,进入调解仲裁程序的劳动人事争议有9件,均做到“早发现”、“快处理”,全部案外调解结案。2019年度,全县共发生劳动人事争议11件,经过仲裁程序结案的仅有3件,而案外调解结案的就达到8件,案外调解成功率达100%。可以说,全县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已初步发挥其预防化解农民工信访维权问题的便利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火墙”,成为矛盾的“减压阀”和社会的“稳定器”。
三、劳动关系工作呈现出新特点
(一)主体趋于多元化。不仅有企事业单位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雇工、破产企业农民工、死亡农民工家属,还有案件诉讼当事人,以及因历史、政策原因而感到利益受损的一些特殊人群等。
(二)诉求日趋复杂化。既反映工资偏低、工资被拖欠问题,又反映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问题;既反映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问题,又反映培训就业、生活居住等方面存在的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有些农民工信访维权问题本身情况比较复杂,加之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解决处理的难度较大,而上访者要求解决问题的心情急切,甚至表现激烈,很难使上访者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感到满意。
(三)形式呈现多样化。一些上访农民工,尤其是部分讨薪民工,不再限于来信、个人访或者通过劳动监察、争议仲裁等正常途径维权,而采取围堵党委政府机关,找领导、打横幅、呼口号或者堵门、堵路、在办公场所聚众闹事,企图造成影响,蓄意将农民工信访维权当成要挟政府的一种手段,引起政府的重视。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非官方媒体介入,通过各种手段向党委、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有的问题发生后,当事人不通过正常途径向当地人社部门、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反映诉求,而是向上级党委、政府多头访重复访,有的直接越级上访。有的问题涉及群体利益,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而农民工手中的证据往往又很欠缺,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途径,一般都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步骤,一时难以兑现,当事人便纠集众人结伙上访。
四、对开展劳动关系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多方筹措经费,“标准化”建设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的筹集方面,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克服困难,县级财政应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给予倾斜政策,上级财政应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调解组织建设经费列入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经费。调解场所的建设方面,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四规范”、“四落实”和“六统一”为目标,明确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内部管理、硬件建设、工作实绩等创建内容,改善办公场所,增加办公设备,全面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基础建设水平,确保基础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强队伍建设,“专业化”打造调解队伍。首先,要配齐配强调解工作人员,优化调解员队伍。各调解组织在选配、补充调解员时,应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着重考察个人的德能勤绩廉,有条件的调解组织可适当提高学历、资历、年龄、专业等要求,也可考虑从律师、学者中遴选优秀人才,力争做到每个乡镇和规模较大的企业都配备上专职的调解员,组建一支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政治过硬的调解员队伍。其次,要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广大调解员也要自觉学习,做到学法懂法,精通政策,全面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再次,要建立业绩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调解员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薪酬待遇,制定奖励激励政策,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清退不合格调解员,激发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开展信访调解工作。
(三)提高调解公信力,“规范化”执行办案流程。规范的办案程序是基层调解组织预防化解农民工信访维权问题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方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要严格执法,依法调解,努力提高调解组织的公信力。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要经得起历史检验、社会检验和法律检验,力争不出现诱发重复信访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有效减少农民工信访维权案件的越级访、重复访、多头访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的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层调解组织可以报请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从而缩短农民工的维权程序和时间成本,提高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公信力。
(四)转变工作方式,“走访化”解决信访难题。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处理农民工信访维权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大走访活动,争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四大转变:一是变接访为预防。要加强对问题的排查,在具体排查中做到“四个不放过”,即疑点未核实清楚的不放过;定性缺乏依据的不放过;农民工不满意的不放过;事实未查清的不放过。对疑难复杂问题,可采取跟踪督办的办法,促进问题迅速、妥善地解决,努力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二是变上访为下访。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以建立基层信访联系点等办法,架起干群之间的桥梁,变农民工上访为调解员下访、回访,甚至以“流动调解庭”的形式到信访争议发生地巡回调解,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政策,以调解教育农民工,在办案中化解矛盾,对农民工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变寻访为约访。要加强对信访案件的定期分析,对农民工反映的问题要逐一梳理分类,主动约见信访人,进行面对面对话,承诺时限,定期解决。此外,也可采取召开现场办公会的形式,确定具体措施,防止上访事件发生。四是变群访为个访。对部分涉及面广的共性问题,可采取分化的办法,突出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
(五)加强法制宣传,“全面化”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使农民工抛弃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思维,引导农民工按照正常渠道和程序逐级反映诉求,有问题主动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求助,走合法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自觉做到不越级、不重复、不多头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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