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以“劳动合同到期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高某某2006年4月25日进入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9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19日,后双方多次自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最后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2018年5月14日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为由,给高某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高某某认为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高某某为此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公司同时以“劳动合同到期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员工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高某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本案中,2018年5月14日这一天同时为两个法律关系的时间节点:一是员工年满50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双方劳动合同于当天到期,两者均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通常情形下,终止理由的不同决定着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因劳动合同到期决定不续签而终止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同时基于上述两个终止理由于2018年5月14日告知员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首先需要厘清,劳动者达到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否自然终止?
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是否自然终止这个问题,存在地域性分歧:
一种观点支持自然终止说。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无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终止之后若继续提供劳动,因已不满足劳动法的主体资格要求,因此双方建立的仅为劳务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
另一种观点则否认自然终止说。其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用人单位也未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者仍继续正常履行合同的,则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本案中,高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满5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同时其与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因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终止,也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也就难以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也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认可上述第一种观点,也就是认为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即自然终止,因此,本委驳回申请人高某某要求公司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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