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退休后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文/山丹县社保中心 李晓芳
案情简介:刘某,男,1970年6月在某煤矿参加工作。1999年6月24日因矽肺经张地劳能鉴〔1999〕14号文件鉴定为工伤致残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可以自理。
2000年8月当地劳动局下发文件审核批准其退出生产岗位,从2000年8月1日起按本人伤残前一个月工资总额的75%的标准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并发给相当于本人十八个月工资标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2002年刘某达到退休年龄,申请办理了退休养老待遇领取手续,经批准后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至今,基本养老金金额均高于工伤伤残抚恤金。
2019年初,刘某因肺病逐渐加重,多次在当地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起申请,要求报销职业病治疗的工伤医疗费用。
【问题疑点】工伤职工退休后还能否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以上三条,工伤人员退休后,单位已按退休人员为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因病因伤治疗的费用应按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故不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根据以上条款,工伤医疗待遇的享受并没有区分在职或者退休的身份,且刘某是在原参保单位办理的退休手续,并因已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再次治疗,应不影响工伤医疗待遇的继续享受。
笔者认为工伤职工退休后,若因退休前工伤旧伤复发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所发生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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