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具体业务无关的固定报销费用是否属于工资收入
文/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谈佳音
案情简介:张某于2017年6月入职某体育公司工作,公司向他出具的聘用通知上载明,张某每月工资10000元、住房补贴16000元(凭发票报销)。2019年5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体育公司按照1000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对补偿金额存在异议,提出应按照26000元/月标准进行补偿。体育公司拒绝了张某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张某经济补偿20000元。张某遂申请仲裁,要求体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差额32000元。
庭审中,体育公司答辩称,张某每月工资为10000元,另外的16000元属于补贴性质,且要求凭发票报销,不应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张某表示,公司每月支付的这16000元费用,不管任何款项的发票均可报销,且每月固定发放,应作为工资予以计算。
争议焦点: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每月以定额报销方式支付的部分,可否确认为工资性质?
仲裁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体育公司每月以报销固定金额发票的方式支付张某住房补贴16000元,该固定报销收入与具体经营业务无关,故16000元可以确认为工资收入,因此张某的月工资标准应为26000元。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近年来有不少案件涉及到对劳动者报销款的定性问题。之所以出现该问题,主要是因为许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避税,会与劳动者约定,将一部分工资作为报销款的形式通过不同渠道支付。但因劳动者平时工作中确实可能会涉及与工作有关的报销款项,故报销款究竟能否认定为工资,还要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报销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为其垫付的费用的一种返还方式,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或者临时垫资为企业购买一些物品等,通常都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实报实销,且数额也不是固定的。在上述情况下,报销款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不能视为工资。报销成立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属于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费用,款项与用人单位的日常经营密切相关,并经由单位领导同意;二是报销程序应遵循国家会计准则和企业的会计制度,需凭实际发生的真实发票进行核账。
而劳动法领域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录用通知中约定,劳动者每月都可以凭吃饭、交通、住宿等用于自身生活开销的发票向单位“报销”固定的金额,就可以认定该笔费用不是企业的经营成本,而是劳动者的生活成本,在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时,应当将其列为劳动者正常工资收入。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报销单据对该报销款的性质进行审查,因体育公司每月为张某“报销”的费用均为固定数额,且发票内容与体育公司的业务无关,故应视为张某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延伸思考:实践中,这种以报销方式发放的工资经常会引起争议,虽然有些劳动者也会同意单位这么操作,以减少在职期间缴纳的税费,但此举已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在劳动者因劳动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离职经济补偿计算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仲裁委首先要确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中哪些属于工资,哪些不属于工资。这种情况下对于员工而言,“工资+报销”的形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工资标准的举证较为困难,因此此类“报销款”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工资,一旦被认定为报销款,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将会降低,不但涉及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各项与工资标准有关的待遇也会减少,实属得不偿失。建议劳动者擦亮眼睛,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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