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保谁来管
文/张掖市甘州区社保中心 王吉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认识到了社保的重要性,随之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案件也逐步增多,劳动者如何维权,各相关部门如何履职,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以下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税务机关是征收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方案》中也明确了甘肃省的社保费征收主体是税务部门。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保应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征缴。
二、劳动监察是维权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以上条文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受理欠缴社保案件的举报并实施劳动监察,同时也赋予行政执法权。笔者认为,欠缴社保实施劳动监察不应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的规定限制。作为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查明事实,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保应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三、社保稽核是督促手段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适时开展社会保险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督促整改。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限有异议等事实不清,难以确认的复杂情形,这就要劳动者先行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无论是征收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各司其职,实行首问负责制,互相配合,建立协商机制,而不应互相推诿,更不能理解为欠缴社保只是社保部门一家的事,从而让劳动者维权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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