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原标题:我省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6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规定,即“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完善了有关建设水工程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的规定,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补充了有关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规定,即: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对未经批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办法(修订草案)》提高了处罚标准,即: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记者 吕霞 实习生 邵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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