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勇气: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推力
作者:熊富标(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文化强国背景下的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研究”〔21&ZD059〕的阶段性成果)
孔子在《论语·子罕》中提出:“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礼记·中庸》也认为:“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这说明勇气是道德行为得以实现的内在动力。同时也给我们以启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应注重激发公民的道德勇气,激励公民追求良善价值,由此孕育出全社会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风尚。
道德勇气的行为表现及重要作用
《说文解字注》有云:“勇者,气也。气之所至,力亦至焉。心之所至,气乃至焉。故古文勇从心。”即是说,勇气是介于“心”和“力”之间的意志品质,它源于个体内心的精神力量,外显于行为上的勇敢。当然,勇气既有血气之勇、匹夫之勇,也有道德之勇和创新之勇。而道德勇气是个体在面对道德选择时,虽然认识到行为困难或处于不利境遇,但仍然直面问题,勇敢践行道德价值的一种精神状态和道德品质。一个具有道德勇气的人,在行为上会表现出如下特征:
敢于直面自身的道德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矛盾的对立统一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人也概莫能外。在不同的境遇中,个体经常会面临一些矛盾和道德纠结,在矛盾求解过程中有时可能会产生某些与社会道德规范相背离的行为和问题。而问题是矛盾的表现形式,人类道德生活本质上就是面向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实现自身的进步和完善。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礼记·中庸》也说道:“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对道德问题不断地进行自我反思,学习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才能在实践中改过迁善,这就是道德勇气的行为表现及其作用。它正是通过个体在道德方面的自我觉醒和道德意志的淬炼,并以勇毅行为去克服自身的道德不足和问题,最终促进自身道德品质的形成和道德人格的完善。
勇于维护社会的道德准则。社会的道德价值是在善与恶的较量和斗争中得以彰显的。面对社会上某些失德行为或危急情况时,我们既不能表现出怯懦,也不能鲁莽行事,而要在实践中运用智慧选择最恰当的行为方式。见义勇为便是维护社会良善道德价值的恰当行为。作为一种美德规范,它是指个体在面对自然灾害、突发意外、邪恶势力、不法行为等事件或困境时,能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积极帮助、救助他人或者维护集体利益。这是道德勇气激励人们在面对道德困境或危急情形下做出的正确道德抉择,也是道德主体具备道德良知、履行道德义务的充分体现。在这一过程中,主体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会受损害,有时有可能付出生命代价,但这是值得的,因为其捍卫道德准则的信念和勇敢行为能给世人以巨大的精神鼓舞和文明启迪。
执着追寻崇高的道德理想。道德理想是个体对道德生活应然状态的观念建构,是道德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它反映在对社会美好道德生活的向往和对个体完美道德人格的追求两个方面。道德理想为道德勇气提供稳定的原动力,道德勇气又体现在个体排除困难、追寻道德理想的过程中。尤其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化的全面渗透,追求道德理想便成为道德勇气的精神标识和价值目标,同时在行为上表现为超越性和坚毅性等特点。超越性主要是指个体因其追求的目标是道德的自我完善和社会整体的进步,而在行为上体现为更多的利他性或自觉的牺牲精神。这就是苏轼所说的:“见义勇发,不计祸福。”坚毅性主要是指个体意识到行为可能带来的压力、困难或危险时,仍义无反顾地追求理想价值,从而体现出意向坚定、敢作敢为的精神气魄。
总之,道德勇气的践行彰显出其对个人道德成长、对社会的扬善抑恶以及促进社会良性运行的多重作用。千百年来,人们不断地用道德勇气去捍卫公平正义等基本道德价值,才铸就了今日文明之盛况。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进程中,道德勇气的激励和弘扬也将迸发出强大的精神力量。
新时代公民道德勇气的激发之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需求的日益增长,公民的道德勇气作为维护美好生活的一种正能量,必将得以充分激发,成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有效推力。
以制度激发道德勇气。“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等制度的有效实施,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有赖于公民道德勇气的付出,而道德勇气的培育也离不开社会制度的强力保障和激励。首先,制度要有鲜明的道德导向,要把凸显善理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制度设计之中,从制度上体现对道德勇气等美德义行的弘扬。其次,要完善和明晰与道德勇气及其行为相关的法制保障和褒奖体系,如关于抢险、救灾、救人等领域均应设立专项的法律和制度,同时健全见义勇为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最后,还要“以法养德”,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以法治力量打击假丑恶,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使人们感受到制度对公平正义的维护,感受到法治对道德勇气的保护。
以激励激发道德勇气。马克思主义认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原则,它强调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有机统一。即个人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和集体利益,而社会尊重、保障或补偿个体的正当利益,从而实现两者的根本一致。对于满怀道德勇气,维护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者,社会有责任对其受损的利益进行物质和精神的补偿或奖励。精神层面,各级政府应健全和完善道德行为的荣誉激励机制,定期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褒奖和宣传。对于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者,应进行通报嘉奖,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等荣誉称号,通过物质和精神双重利益激励激发公民的道德勇气。物质层面,各级政府对因见义勇为而自身利益受损者给予慰问金、补偿金,或给予困难补助等,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为见义勇为者设立基金会,进行物质奖励,同时物质奖励的标准和额度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与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受损程度相匹配。
以道德教育激发道德勇气。道德教化是指社会有意识地将一定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通过道德知识教育、榜样示范和情景熏陶等方式,培养公民优良道德品质和实践能力的活动和过程。以教化方式激励公民的道德勇气要凸显以下几点:其一,思想是行为的先导,个体只有先“知勇”,才能后“行勇”。社会应通过宣传教育让每个人深化对道德勇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认知,尤其是学校要把道德勇气的培育贯穿整个育人过程之中。其二,媒体应充分发挥舆论的引领和教育功能,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道德模范或英雄事迹,以他们的大爱大善之举来影响和激发公民爱善行善的情感和勇气。其三,整个社会不仅要加大新时代公民道德规范体系的供给,还要通过舆论引领、风俗仪式和习惯培养等方式,营造出人人勇于行善、乐于行善的良好人文环境。个体在上述系统化的道德教化下,才能对道德规范有明确的了解、对道德情感有真切的体验,并通过不断的道德修养,在困境之中和危急之时激发出道德勇气,将道德勇气外化于行,内化为高尚的道德品格。
《光明日报》(2023年08月07日 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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