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史”的蕴蓄
原标题:中国法理学,本质上就是中国历代哲学家、思想家、哲人、圣贤所创造的法理学——
“中国法理学史”的蕴蓄
喻中
现代中国知识体系的一些奠基者、担纲者、引领者,总是在试图打通现代知识体系与传统中国知识体系的联系
清末以前,在天下体系的背景下,传统中国的知识体系主要是由《隋书·经籍志》所分列的经、史、子、集四个方面的文献来承载的。十九世纪中晚期以后,在万国体系的背景下,现代中国逐渐采纳了近现代西方生成的知识体系: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在这里,自然科学暂且不论。在人文社会科学的框架下,文学、历史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这样一些建制性的学科从西方传来之后,在华夏大地上生根发芽,渐次成长,在一百多年之后的今天,早已蔚为大观。
在这个新的学科体系或知识体系中,也许只有历史学与四部之学中的史部之学可以形成比较直接的对应关系。历史学之外的其他学科、其他知识,在不同程度上,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处理与传统中国的知识体系的关系。试想,如果完全割裂这种关系,如果确信传统中国只有四部之学,而没有现代学科体系、学问体系中的各个学科、各种学问,那就意味着,传统中国的知识体系基本上都得送到博物馆、关进贮藏室,甚至“汉文”都得废除。在百年之前,这一类极端的、偏颇的观点虽然也曾令人瞩目,但它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不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理智上,都是不能接受的。更重要的是,百年以来的中国历史并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百年以来的中国学者也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
以胡适为例,他在美国师从哲学家杜威完成了学业,但回国之后,终其一生,数十年间,念兹在兹的学问,却集中体现在《中国古代哲学史》《戴东原的哲学》《章实斋先生年谱》之类的论著中。除此之外,关于《水经注》的考证与研究也让胡适倾注了大量的精力。还有政治哲人萧公权,1926年,他在康奈尔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回国任教,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具体地说,“从一九四九年秋天到一九六八年夏天”,又在美国的“华盛顿大学做了十九年的教课和研究工作”。但是,他的代表作却是《中国政治思想史》《康有为思想研究》《翁同龢与戊戌维新》《中国乡村》,等等。这样的事例在在多有,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胡适、萧公权等人身体力行的知识旨趣、自然而然的学术实践可以表明,现代中国知识体系的一些奠基者、担纲者、引领者,总是在对接传统中国的知识体系,总是在试图打通现代知识体系与传统中国知识体系的联系。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蔡元培的《中国伦理学史》、蒙文通的《中国史学史》等等,无不体现了这些著者以现代知识体系、现代学问体系为标准重新裁剪、重新编织传统知识体系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法理学主要出自哲学家、思想家的创造,把他们创造的法理学编织成史,就可以成就一部《中国法理学史》
传统中国确实没有“哲学”“伦理学”“美学”这样的学科,甚至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概念。但是,现代的“哲学”“伦理学”“美学”实际关注的问题,在传统中国同样存在。在传统中国的四部之书、四部之学中,已经对现代人关心的“哲学问题”“伦理学问题”“史学问题”做出了各种各样的回答,并在数千年间,形成了极其丰富、形态各异的文献。这就为现代学者写作《中国哲学史》之类的著作提供了足够的正当性依据。
譬如,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期成稿的《中国哲学史》一书中,冯友兰就直接把“子学时代”“经学时代”的经典人物称为“哲学家”。在孔子身后漫长的中国历史上,哲学家在每个时代都有涌现,每个时代的哲学家都创造了他们那个时代的哲学,中国哲学史就可以据此编织而成。在为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撰写的“审查报告”中,陈寅恪认为:“古代哲学家去今数千年,其时代之真相,极难推知”。虽然“古代哲学家”所置身于其中的时代真相“极难推知”,但他们创造的哲学却可以探求。根据冯、陈提出的这些论断与概念,传统中国自孔子以降的那些往圣、那些先贤,都是“哲学家”,他们创造的哲学都应当载入中国哲学史。既然这样的定位可以成立,既然这样的定位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那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尤其是从中国法理学史的角度来看,根据同样的逻辑,把那些往圣、那些先贤称为“法理学家”,也是可以的。还是那些人,在中国哲学史上,他们是哲学家;在中国法理学史上,他们就是法理学家。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说,即蕴蓄于中国古代的哲学或思想世界之中。
因而,所谓中国法理学史,本质上就是中国历代哲学家、思想家、哲人、圣贤所创造的法理学(亦可称为“法理学说”或“法理思想”)的历史,因为他们在不同的时代创造了中国的法理学,所以他们成了中国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把他们创造的法理学编织成史,就可以成就一部《中国法理学史》。
以上的讨论,旨在回答一个核心问题:为什么“可以”去写一部《中国法理学史》?或者说,写一部《中国法理学史》为什么是“可能”的?这也是触发我研究中国法理学史的动机。
“回归儒家原典”,理解华夏原典所承载的法理学,是极其必要的
“回归儒家原典”,重新理解“儒家原典”以及“道家原典”“墨家原典”“法家原典”,理解这些华夏原典所承载的法理学,是极其必要的。当代中国的“法”及其背后的“理”,虽然在某些形式、某些层面、某些维度上,受到了“西方原典”的影响,甚至是较大的影响,但是,当代中国的“法”,尤其是“法后之理”或“法外之理”,归根到底,还是华夏文明生生不息、绵绵不绝、延伸至今的产物;当代中国的“法”,尤其是“法后之理”或“法外之理”,与“儒家原典”以及“道家原典”“墨家原典”“法家原典”之间的血肉联系,无论如何都是割不断的。因而,要理解当代中国及未来中国的法理,必须重温中国固有的法理学的历史。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近代,法理学(法哲学)作为一个法学科目,尚处于草创阶段。同样,‘中国法理学史’亦属初生。”就在“中国法理学史”初生之际,梁启超、胡适、王振先分别写成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国古代哲学史》(主要是其中的“所谓法家”部分)和《中国古代法理学》颇具典范意义,进而言之,“梁、胡、王各有不同但相互之间又能够互证互补的创辟,开出了中国法理学和法学史的新方向、新论域。尤其是梁启超在思想上的博大精深,胡适在哲学上的追根究底,王振先在法学上的谨严缜密,都堪称‘中国法理学史’研究的‘典范’,足为后人取法。”
由此看来,关于“中国法理学史”的研究,早在二十世纪初期就已经开其端绪,并在二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形成了“足为后人取法”的学术“典范”。在百年之后的今天,正是在“取法”梁启超、胡适、王振先等人开创的学术“典范”的基础上,我写成了三卷本的《中国法理学史》。其中,我既追溯了从传说时代到商末周初的中国法理学史,又重述了从春秋到战国的中国法理学史,还续写了从汉至清的中国法理学史,以及从近代到当代的中国法理学史。希望通过这部三卷本的《中国法理学史》,致敬“中国法理学史”研究的先行者,同时也加入他们开创的事业中。(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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