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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要求——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扶持科普书刊出版发行

2024-12-27 11:4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原标题: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要求——

  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扶持科普书刊出版发行

  本报讯(记者雷萌)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科学技术普及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首次修订。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社会责任、科普活动、科普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其中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发展格局。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强调,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综合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展公益科普宣传;电影、广播电视生产、发行和播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应当开设科普网页或者科普专区。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拓展科普渠道和手段。

  科学技术普及法提出,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鼓励新颖、独创、科学性强的高质量科普作品创作,提升科普原创能力,依法保护科普成果知识产权。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科学技术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虚假错误信息,或者以科普为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增加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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