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春节前夕,省长林武签署第285号省人民政府令,山西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规划,建立长城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日常养护规则,指导和规范长城保护机构做好长城的日常养护和抢险加固工作。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同时,还规定了在长城上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取土、取砖(石)、种植;开沟、挖渠;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行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伍策 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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