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发布“旅游消费警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昆明发布“旅游消费警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近日,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暨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发布“旅游消费警示”。“旅游消费警示”从组团、发团、导游员等方面做出了行为要求及规范,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消费警示”指出,各旅行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严禁购物商店尤其是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码头等旅游者集中的购物场所与旅行社或司陪人员串通,通过购物回扣、返佣,给予“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禁止“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
与此同时,“旅游消费警示”也对参团旅游的游客提出警示:选择昆明的旅行社请登录昆明旅游质监网,在企业、网址、人员栏目点击,核查旅行社经营资质和所属从业人员、分社、服务网点、经营网站网店的备案信息。未备案的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网站网店均不具有旅行社经营及旅游从业资质;请认真查看旅行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内容:明确具体的接待标准,认真查看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对于旅游合同中没有载明或者属于推荐的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可以拒绝参加,否则将有可能涉及到价格陷阱或产生二次消费。旅游合同要加盖旅行社印章,旅游费用最好汇入旅行社公司名称的对公账户(可登录“昆明旅游质监网”查询),切忌交给个人,并索取正规发票或旅行社公司财务收款收据。
在导游方面,导游员以“政府补贴旅游团费”“政府指定购物店”“支持边疆献爱心”“玉器每年有升值空间”“查验游客消费记录”等要求每人完成消费金额否则列入政府失信名单”等为由要求游客消费,都是为了诱导、欺骗游客购物编造的说辞,已涉嫌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广大游客警惕消费陷阱,理性消费。
此外,对于旅游中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旅游者可以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关的证据。昆明市旅游维权、投诉、举报、退货专线电话:0871—12345或登录“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官方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理。
(伍策 尚槿)
相关新闻
- 2021-03-25云南推出“坐着高铁追寻红色足迹”精品乘车路线
- 2021-03-25“梨乡之春”文学采风活动在四川苍溪举行
- 2021-03-252021酉阳春季旅游:采风生态与人文之美
- 2021-03-25普者黑山海经主题全息光影秀将于4月1日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