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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

2025-02-20 17:2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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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

  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一般是指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适用此条款,需查明党员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证据和事实,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有关违纪行为,且属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况。

  二是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比如,对于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违纪性质、情节和结果尚未达到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程度的,如果下落不明满六个月,可以根据党章第九条关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规定,对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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