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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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6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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