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不当得利可不可以不返还?
原标题:【以案说法】
不当得利可不可以不返还?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2020年7月,原告金昌市某建筑公司承揽了某街道花砖铺装的劳务工程。施工中由具体的管理人员招募工人负责施工并制作工资表提交公司审核支付劳务费。之后,原告根据管理人员提交的工资名册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向被告马某银行账户转款支付工资4900元。后经核实,马某并未在原告承揽的工程中务工,双方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遂向马某索要支付的款项,然而马某拒不返还,并辩解称其是为朋友帮忙出借了银行卡及身份证,收到原告钱款后已经转给了朋友,其不应当返还。于是原告向金川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无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未务工却收到原告转账支付的工资,其获得收益无合法根据,并且使原告遭受损失,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某返还原告金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4900元。
都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被馅饼砸中的“好事”,比如转错了钱,捡到他人丢失的东西等等,这时候很多人就会觉得,据为己有并无不妥。也许你不知道,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会构成不当得利。对此,记者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姜剑霄律师答疑解惑。
记者:什么是不当得利?
姜律师:不当得利这个词对很多人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实际上,不当得利通俗点说就是没有合法理由,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包括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并且取得的利益与他人损失有因果。
记者: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吗?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姜律师: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即便已成既定事实,受益人仍然应当将不当利益予以返还。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若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在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若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在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
记者:不当得利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姜律师:如果发生不当得利行为,本着和平的原则,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案情不复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之后,如果能达成协议,签订调解书,双方遵照调解书执行。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的利益会造成他人损失的,就会构成不当得利。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得利方返还得利。如果不返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姜律师提醒,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不是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能要,否则不仅要依法返还,甚至还要承担利息,赔偿损失,就真的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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