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原标题:《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中国甘肃网8月16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省政府近日公布《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决定”“规定”“办法”“规范”“细则”“通告”“通知”“公告”“意见”等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办法》指出,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办法》明确,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确因法定事由或者国家政策需要,有效期需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明确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两年。本办法施行后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工作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承担。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三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即时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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