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开启节约用水“新时代”
原标题:《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我省开启节约用水“新时代”
中国甘肃网8月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田玥)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单位和个人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使用权有偿交易。
1 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实行严格控制
《条例》在用水管理方面明确,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行业用水定额以及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制订的行业用水定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实行严格控制,治理无序开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完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非居民用水应当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用水推行阶梯水价制度。
2 配套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在节水措施方面明确,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根据水资源的供给能力对城镇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同时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洗车业应循环用水减少使用清洁水
新建宾馆、饭店、公寓、住宅小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民用住宅楼、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鼓励建设独立于自来水管道、水箱的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渗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在城市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有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工业生产、园林绿化灌溉、景观水道和湖泊补给、道路保洁、汽车洗刷、公共厕所冲洗、建筑施工以及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同时,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种耐旱型花木。鼓励建设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加强雨水收集利用。公园、花园、房屋建筑物的成片绿化地应当采用穴灌、滴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景观河、人工湖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减少使用地下水、自来水。宾馆、餐饮、洗浴、游泳场馆、医院、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洗车业应当循环用水,减少使用清洁水,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4 利用再生水有成效给予水费优惠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将生产生活节水、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节水产品研究开发、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创新项目纳入重点支持领域,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节水建设项目、改造项目、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给予扶持。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再生水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水费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将违规记录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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