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的案件?
立案登记制是司法改革的关键一环,目的是减少对当事人起诉的限制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必须予以受理。殊不知,法院有明确的受案范围,起诉也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如果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近日,家住兰州市西固区的白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白某系西固区某村的村民,祖祖辈辈都在这片土地上生活。上世纪60年代,当地公社(后被撤销)为扩大耕种面积,占用了白某家的家族墓地,于是白某四处申诉,要求公社将墓地退还。后相关部门受理了白某的申诉并作出决定,要求公社将占用的白某家族墓地予以退还,但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这一决定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公社被撤销后,其部分权力由当地村委会继续行使,白某也曾向村委会提出过返还墓地的请求,但依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此后几十年来也就不了了之。
2020年,白某居住的村子被列入政府征拆项目,白某觉得时机成熟,遂向西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村委会执行当年某部门的决定,将占用的家族墓地予以退还。然而令白某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在立案环节就直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这又是为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本案中,无论是当年白某的家族墓地被公社占用,还是现在要求村委会返还被占用的家族墓地,均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白某在立案时,工作人员耐心地向他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告知他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但不知是何原因,白某执意不肯提起行政诉讼,西固法院最终依法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
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提起诉讼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立案起诉的条件有明确定规定,即:(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依然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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