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国甘肃网8月28日讯 (本网记者 刘姗 实习记者 张迈)28日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获悉,《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甘肃节约用水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及《甘肃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据悉,《条例》设置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节水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7条。
《条例》在节约用水管理体制方面明确,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节水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建立节水机制、加强对节水工作管理,推动全社会节水。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节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制定、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发展改革、工信、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行业节水工作。
《条例》主要规定了八项用水管理制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从顶层设计上明确节约用水的总体要求;限定各区域、各行业、各用水户最大可取用的水资源量和用水效率,从严控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定额控制单位产品、单位面积的用水量;依据用水总量分配区域、行业、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量指标,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将节水评价纳入专项规划或具体取用水项目的水资源论证范围;通过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从监测、计量、统计等方面强调用水的全过程管理;对非常规水源和地下水作出特别规定。
《条例》主要从主体、领域和水源三方面规定了节水措施。主体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推进节水载体及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用水效率管理;项目建设主体执行“三同时”制度,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等。领域上:农业灌溉应当积极推进科技节水,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方式: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等;服务业应当配套节水设施、设备等。水源上:突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
《条例》提出建立七项节水保障制度: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对节约用水相关项目给予扶持;对节水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利用再生水的单位给予水费优惠;通过水权交易优化水资源配置;鼓励发展节水服务机构开展节水服务;对节水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评价。
《条例》设置了四条罚则: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七条规定,对负有监管责任部门和人员的七种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给予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和罚款;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给予责令停产、销售或者使用和罚款;对损毁节水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对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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